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统一制度,由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并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专业资格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人事部人事中心负责。
每年举行,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
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均为2 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游经济、建筑经济15个专业。
培训费:600元。
报考费:80元。
书籍费:160元
共计840元。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台湾地区的居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1、报考初级资格:
(1)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
(2)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毕业参加工作满20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
(3)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4)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5)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6)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7)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第(1)、(2)条中对现在机关工作和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