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广播电视《注册税务筹划师》招生简章
浙江地区考培中心、继续教育服务中心:浙江广播电视瓯海分校
名誉会长
田纪云 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
王光英 人大原副委员长
宋 健 政协副主席
周光召 人大原副委员长 中国科协主席
李贵鲜 中共中央委员 政协副主席
罗豪才 政协副主席 中国致公党主席
孙孚凌 政协原副主席
闫明复 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 政协原副主席 民政部原副部长 中华慈善总会原会长
王文元 政协原副主席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张怀西 政协副主席
刘剑锋 政协常委 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局长
顾问(按拼音顺序)
曹建民 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龙永图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 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陈文玲(女)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
程 飞 原外经贸部副部长 中经会第二届(前期)副会长
高铭暄 中国人民教授
郭寿康 中国人民教授
郭廷结 国务院参事
江 平 中国政法原校长
蓝明良 法律出版社原社长 总编辑 中经会届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郎志正 国务院参事
李健聪 司长
凌 青 林则徐基金会会长 中国原驻联合国大使
刘鸿儒 政协财经委员会副主任
任继圣 中华律师协会原会长 中经会届、第二届(前期)副会长
任玉岭 政协常委 国务院参事
王 殊 中国德国友好协会会长 原副部长
徐颂陶 政协委员 人事部原副部长 中经会、第二届(前期)副会长
许 健 人大财经委研究室主任
杨纪柯 中国致公党原副主席
钟沛璋 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原局长
朱 良 原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 中国交流协会顾问
邹 瑜 司法部原部长 中经会届会长
会 长
李惠仁 民政部原副部长 纪检委原书记 中华慈善总会原副会长 中共中央纪委原委员
执行会长
曲 折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原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胡晟盛
副会长(按拼音顺序)
保育钧 政协常委 工商联副主席
陈乃醒 中国社会科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社会科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程连昌 人事部原常务副部长 九届政协常委 生产力科院士 航天工业部原常务副部长
甘师俊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
桓玉珊 物资部原部长
江绍高 人民日报副总编辑
李恒远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 环保总局法规司原司长
李克夫 旅游局中国旅游协会局级巡视员 中国旅游报社、《时尚》杂志社原社长
李鹰翔 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副会长 原核工业部办公厅主任
梁葆真 中国物流行业协会副会长
刘国雄 中国音像协会会长 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原局长
刘京生 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
刘文芳 开发银行金融局正局级客户经理
陆学贵 人民大会堂管理局原局长
沈仁干 中国版权协会会长
孙 峰 中信国安集团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董事长
孙晓华 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
童石军 政协委员 工商联常委 海南省总商会会长
王北新 中央统战部原秘书长
王世宽 国资委企业司原司长
王义山 中国教育促进会常务会长兼秘书长 国防教授
王炽昌 中国就业基金会(筹)理事长 高校学生司原司长
王治国 中华工商业联合会原副主席 生产率科院士
王忠明 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
王仲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电科院原院长
吴家煌 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 关税司原司长 前任WTO谈判代表
吴建民 外交院长 展览局主席 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夏国洪 航天工业部原副部长 航天信息集团董事长
萧效钦 中国人民教授 中央广播电视原副校长
徐顺成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原司长
杨福昌 原副部长 中国非洲事务研究会会长
杨家庆 清华教育基金会副理事长 清华原常务副校长
姚 望 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总监
叶 剑 中国口岸协会会长
章 政 北京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赵立凡 中央电视台原副总编辑 中央电视台书画院院长
税务筹划师级别及申报条件
一、助理税务筹划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税务筹划师资格培训认证:
1、大专院校财会专业应届毕业生;
2、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3、取得“税务筹划员资格”后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二、注册税务筹划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税务筹划师资格培训认证:
1、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力)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一年以上;
4、取得“助理税务筹划师资格”后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三、注册税务筹划师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税务筹划师资格培训认证:
1、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三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4、取得“税务筹划师资格”后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注 册 试 行 办 法 一、总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资格年检登记表》
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涉税法规调整的要求,税务筹划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能力,根据《中国经济科技法律人才学会资格认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人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形式与要求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各地授权培训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
(二)培训认可的企业内部培训;
(三)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
(四)参加相关专业的研究生教育;
(五)认证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持有人继续教育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授予年度的1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12月31日止。在每个考核周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其中公开出版或发表专业著作或论文,每篇(本)可计作20个学时;参加研究生教育可计作30个学时。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认证认定。
第五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负责确认本地区持有人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情况, 并向参加培训人员提供证明文件。
三、年检时间、内容和申报
第六条 税务筹划人员资格的年检每两年进行,时间定为年检年度的1月,年检时间定为2009年1月。持有人自授予年度1月1日起满两年者,应参加年检。
第七条 税务筹划资格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资格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是否从事相关工作;
(二)工作单位和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三)资格持有人在年检周期内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情况;
(四)认证规定的其他年检内容。
第八条 资格持有人在年检年度1月1日—30日,将下列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区的年检组织单位进行初审:
(一)资格原件;
(二)《资格年检登记表》(附件一);
(三)《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附件二);
(四)年检费用;
(五)获证期满10年的,可在进行年检的同时换发新证。
四、注册审核
第九条 地方年检组织单位在收到年检申报材料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年检申请人进行初审: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提交的材料是否有虚假成分;
3、有否被有关部门处罚过;
4、是否满足继续教育学时的要求;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年检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认证对地方年检组织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年检是否通过。
第十一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年检不予通过:
1、脱离相关工作岗位连续两年以上;
2、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无正当理由;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在工作中犯有严重的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6、其他不能通过年检情形。
不符合年检条件的,由认证通知持证人所在地方年检组织单位,由地方年检单位转告持证人。
第十二条 年检结果公布
认证将在中国注册税务筹划师网(www.tphr.org)上公布通过年检的持有人名单。
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年检的,其持有的资格自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附件二:《继续教育学时确认表》
分值 内容
级别 |
专业知识 |
业绩评价
|
总计 |
助理税务筹划师 |
100 |
- |
100 |
注册税务筹划师 |
100 |
— |
100 |
注册税务筹划师 |
60 |
4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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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
助理税务筹划师 |
税务筹划师 |
税务筹划师 |
税务筹划概述 |
税务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
掌握 |
了解 |
了解 |
税务筹划的特征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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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
了解 | |
税务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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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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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风险和成本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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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掌握 | |
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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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掌握 | |
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和基本步骤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务筹划目标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务筹划基础知识 |
税务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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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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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本凭证管理 |
掌握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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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纳税申报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收减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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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筹划 |
增值税法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增值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企业分立与合并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日常经营业务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务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纳税期限的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消费税的筹划 |
消费税法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企业分立与合并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日常经营业务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纳税期限的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营业税的筹 划 |
营业税法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日常经营业务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各行业营业额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企业所得税的筹 划 |
所得税法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企业纳税义务的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总额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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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
准予扣除项目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
财务成果与分配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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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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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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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
个人所得税法简介 |
掌握 |
掌握 |
掌握 |
个体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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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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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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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其他所得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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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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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的筹划 |
关税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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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出口商品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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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务筹划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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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节纳税期限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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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及房地产税的筹划 |
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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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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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和重建的税务筹 划 |
企业性质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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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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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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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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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掌握 | |
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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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
企业购销活动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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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总纳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
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
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
负债筹资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权益筹资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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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
其他融资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
税收专 题 |
跨国公司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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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
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 |
电子商务的类型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传统税收面临的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
电子商务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了解 |
掌握 | |
其他税种的税务筹划 |
资源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车船使用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
印花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
契税的税务筹划 |
了解 |
掌握 |
掌握 | |
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 |
税务行政复议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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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税务行政诉讼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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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的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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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制 |
我国税制经济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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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 |
现行税制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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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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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制度解读 |
新会计准则制度的重要内容 |
了解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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