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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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专〔2007〕8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称外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职称外语相应。申报正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A级,申报副(含不分正、副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B级,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参加C级。
  二、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的人员由省人事中心发放通知书。其中:对达到通用标准线的,在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对达到省定标准线的,在两年内申报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时有效。
  三、经、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受聘职务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
  四、申报中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艺术系列和文学创作、群众文化、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五、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律师、公证员、图书资料、档案、电影放映专业技术资格,以及长期在野外从事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建筑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六、符合下列条件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荣获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
  (二)年满50周岁
  (三)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
  (五)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取得英语六级合格(或按新标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六)取得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三级以上合格的。
  (七)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八)通过WSK、GRE、GMT、托福等,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九)通过中国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者,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十二)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援疆、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
  (十四)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五)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初次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的。
  七、在2004年底前取得职称外语A级合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在2004年底前取得职称外语B级合格,申报中级和副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
  八、原医古文、古汉语统一不再进行,相应人员参加职称外语。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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